東華委字〔2011〕41號
為了加強和改進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增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依法辦事的意識,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黨風廉政建設談話的實施辦法(簡稱廉政談話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進行廉政談話,要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立足於教育✋🏿,著眼於防範,努力提高領導幹部的廉政勤政意識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第二條 進行廉政談話,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坦誠相待、與人為善的原則🐪,采取同誌式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談話內容
第三條 黨風廉政建設談話的內容主要包括廉潔自律談話(例行談話)、任職廉政談話(任職談話)、信訪反映談話(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和專項談話。
第四條 廉潔自律談話是學校對管理權限內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況進行的例行談話。學校黨政領導結合每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對分管部門黨政主要領導或其他處級幹部,必須進行一次廉潔自律談話👸🏻,並就廉政勤政、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提出要求🌑。廉潔自律談話的主要內容包括👨🏻🏭:
1.聽取談話對象任期內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況的匯報;
2.檢查談話對象的工作和遵守《廉政準則》🐛,以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情況🧒;
3.反饋群眾反映的意見和建議;
4.對談話對象在廉潔自律、領導作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等方面須註意的問題進行提醒,並明確要求;
5.其他需要溝通交流的情況👌🏿。
第五條 任職廉政談話是學校依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所有提拔或調任領導職務的正、副黨員領導幹部(科級及以上),校辦企業領導人員,在上崗前對其進行任職廉政教育談話的製度。任職廉政談話的主要內容包括:
1.進行《廉政準則》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的教育;
2.對該領導幹部任職崗位的工作提出紀律要求;
3.明確該領導幹部所負的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
4.聽取談話對象對廉政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5.其他需要溝通交流的情況。
第六條 信訪反映談話是紀檢監察部門根據群眾信訪反映的有關問題🪤,對信訪所涉及的領導幹部進行的談話。信訪反映談話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在保護信訪舉報人的前提下,向談話對象通報信訪反映的問題🧑🎤;
2.聽取信訪反映涉及的領導幹部本人的說明;
3.明確指出存在的問題和有關工作要求;
4.根據需要,可要求談話對象就信訪反映的問題作出解釋,必要時可要求談話對象寫出書面材料,對相關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整改方案;
5.其他需要溝通交流的情況。
第七條 誡勉談話是學校對在政治思想、職責履行🚠👲🏽、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問題🤌🏼,群眾有反映🏔,或已出現輕微違紀行為🤹♂️🕵🏼,但尚未達到紀律處分程度的黨員領導幹部所進行的警示性談話➛。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𓀋,由紀委書記🏌🏿、副書記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實施對涉及重要幹部✭、重大問題的誡勉談話。
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製🔕,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3.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4.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5.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6.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7.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八條 專項談話是在對領導幹部出差、出國執行任務等情況時,可視情況進行黨風廉政專項性談話,有針對性地提出紀律要求或註意事項👨🏿🦱。
第三章 談話的組織實施
第九條 廉政談話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進行分工☂️,學校各級黨組織按照下管一級,逐級負責的原則開展談話工作🦖🌯。特別是在領導幹部職務發生變動👩🍼、群眾反映有突出問題、領導班子有不團結現象🈹、個人及家庭成員有苗頭性傾向性和其他值得註意的問題時,黨組織要指定專人進行談話⛷,及時給予提醒和幫助📦🤷。
第十條 廉政談話的對象包括:
1.各部門的第一責任人🪀🧑🏻🦽、黨政一把手👩👧👩🏽;
2.新提任的各部、處、室🕵🏻♂️、院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3.輪換到直接管理人🧏♂️🤜🏻、財、物的部門任職的領導幹部;
4.群眾有反映和舉報,經查構不成紀律處分但確存在錯誤行為的幹部🧑🏿🎤;
5.其他需要進行談話的領導幹部。
第十一條 對談話對象(即被談話人)的要求:
1.談話對象要把廉政談話視為組織對自己的關心和愛護🛑,要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認真對待,自覺接受主要領導、業務分管領導、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的談話教育與監督🛂;
2.被談話人接到廉政談話通知後,要自覺接受談話,不得借故推諉👳🏻♀️💆🏼♀️、拖延;
3.無論組織采取何種談話形式👏,談話對象都應根據要求做好談話準備🕷,實事求是地說明有關情況𓀗,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談話時,要有書面匯報材料;
4.對需要回復或反饋的問題,談話對象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回復或反饋;
5.對拒絕接受談話經教育不改者⚛️,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 視不同情況和不同談話對象確定談話人🤘🏽:
1.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每年一次的廉政談話🤾🏽,由校分管領導負責,一般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和幹部年終考核後✌🏽、年終民主生活會前進行🧊;
2.與新提拔的處級領導幹部進行廉政談話👨🏼💼,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組織🏋🏼♀️,校分管領導主談,黨委組織部負責人參加;
3.與轉崗到直接管理人、財🥊、物的部門任職的領導幹部進行廉政談話,由黨委組織部負責組織🤵🏻♀️,校分管領導主談,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參加💪🏽;
4.與新提拔的科級幹部或對轉崗的其他領導幹部談話進行黨風廉政教育談話,由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負責組織實施🐓;
5.與處級領導幹部進行信訪、誡勉談話,由校紀委負責組織實施;
6.與科級領導幹部進行信訪👼🏽、誡勉談話,由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負責組織實施🧑🏻🤝🧑🏻,校紀委參與;
7.與領導幹部進行專項性談話,主要由分管領導負責,紀檢監察人員參加🏃;
8.領導幹部主動就黨風廉政問題要求談話時,校紀委辦公室要認真受理🦹🏻,做好安排;
9.對其他談話對象,可由紀委委員以上領導同誌或由紀委委托談話對象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同誌作為主談話人;
10.主談話人確定後𓀂🪆,由紀委酌情確定其他談話人🍉,組織部與人事處根據需要可派員參加談話。
第十三條 對談話人的要求🌚:
1.談話人要以對組織、同誌高度負責精神和政治責任感🎅🏽,以與人為善的態度,同誌式、平等的方式談話;
2.要認真聽取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意見,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維護被談話人的合法權益;
3.要註意保護檢舉、反映人🌞,不得泄漏檢舉🍮、反映人及檢舉、反映材料等有關情況;
4.對涉及領導班子和談話對象本人比較敏感的重要問題,要把握政策和原則,慎重表態;
5.對談話對象要求轉達的意見和建議,要如實反映🔙;
6.對需要談話對象落實的事項要有針對性地提出要求🧑🏼🦳📧;
7.廉政談話後👷🏿♀️,對談話中涉及的重要事項和內容,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十四條 談話形式包括函詢🥃、個別談話和集體談話。談話前,學校紀委應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製定談話方案⭕️,作好充分準備👨🏿✈️,增強談話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無故不回復的🖕🏻,應當責令其盡快回復👀。
第十六條 談話時間:
1.廉潔自律談話(例行談話)在年度考核後👛、年終民主生活會前進行◾️;
2.任職廉政談話(任職談話)在接到領導幹部任命通知的一個月內進行;
3.信訪反映談話(提醒談話)在接到群眾反映或是舉報後的適當時間內進行。適當時間是指經過調查了解後的一個月以內🧒🏽👨🏼🍳;
4.誡勉談話和專項談話在其他合適的時間內進行💵。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部門應派員負責談話記錄。談話後由記錄人填寫一張“恒行3平台廉政談話登記表”存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檔案🍓。
第十八條 建立幹部廉政談話檔案💐。廉政談話後認為需要作為本人廉政記錄的資料,經紀委書記審閱後裝入幹部廉政檔案♕。
黨員領導幹部的誡勉談話記錄和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由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部門妥善保管☀️,按規定歸檔🧔🏿♂️。
第十九條 有關工作人員和談話對象對誡勉談話和函詢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廉政談話的日常工作由校紀委、監審處承辦🫅🏿。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予以批評教育並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組織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凡對所轄領導幹部疏於教育和監督,發現問題不及時談話提醒或告誡,致使發生違紀違法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在追究違紀違法者的同時😄,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分別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對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需要進行廉政談話和函詢的,參照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恒行3平台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