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科〔2011〕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是中央財政設立,旨在提升高校自主創新能力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能力的科研專項資金。
第二條 學校通過有效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瞄準國家和上海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圍繞學科發展和高水平人才培養總體目標,穩定支持科研人員開展自由探索、自主創新活動,培育重大科研項目🛏,形成有益於可持續發展、不斷創新的科研經費長效支持機製。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要科學合理🙆🏻♀️,專款專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科技經費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資助範圍
第四條 科研專項包括重點計劃項目🚡、自由探索項目和博士生創新項目三類💆♀️,主要資助學校在職青年教師和在讀博士研究生開展圍繞學科重點發展方向和自主選擇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重點計劃項目是支持瞄準世界科技發展前沿、以及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對學科新方向或新生長點的產生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有望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技任務的科研項目。
第六條 自由探索項目是以鼓勵科研人員在基礎和前沿研究領域開展自主選題科研工作為導向而布局設立的科研項目🧑🏻🎨,著力提升學校的原始創新能力。
第七條 博士生創新項目是以鼓勵全日製非定向在讀博士生積極開展科研創新活動為導向而布局設立的科研項目⚅,著力推進學校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培養能力的提高🍄🟫。
第八條 重點計劃項目和自由探索項目的資助對象是本校從事教學、科研崗位工作的青年教師,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海外引進人才和特別優秀科研工作者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且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具有博士學位人員👩🏿🔧。
第九條 博士生創新項目的資助對象是本校全日製非定向在讀博士生🧘🏽♂️,要求項目學術思想創新性強,技術路線可行🧛🏼;支撐條件與技術路線相匹配,並有足夠的時間保證。
第十條 重點計劃項目資助期限為3年,自由探索項目根據項目支持方式、資助額度以及經費變動情況👨🏼🔧,設執行期3年和執行期1年兩類🗞;3年期項目各年度經費分期撥付🛝。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恒行3平台基本科研業務費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主管科研副校長擔任副組長,科研處、財務處、規劃處🧑🏻🔧、人事處、研究生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作為領導小組成員🧎♂️。科研處負責科研專項申報、評審和考核等全過程管理🦸🏻,並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基本科研業務費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 提出項目申請書(含經費預算),按要求編製項目任務合同書(含經費預算)👱🏼;
(二) 組織實施項目,嚴格按照項目經費預算使用資金,落實任務合同書約定應當具備的科研條件🥛、設施和環境;
(三) 完成結題/驗收報告,接受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四) 對項目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研究報告🦫、評價報告👩🏿🦲、論文、專著等)進行歸檔,促進項目成果應用、轉化和推廣。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立項
第十三條 每人同期只能主持該專項經費資助科研項目1項,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該專項經費資助的科研項目數(不含主持的項目數)不得超過2項。本校博士生申報科研專項項目™️,其指導教師應當作為項目的第二負責人,並負責為該項目提供實施條件和研究指導。鼓勵校內不同學院👩🏼💻、科研基地的教職工組成團隊申報項目。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申報基本要求:
(一) 申請人恪守科學道德🤵🏿♀️🎸,學風端正紮實,有可靠時間保證🚺;
(二) 學術思想新穎,立論根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技術路線可行;
(三) 申請項目內容不能與已獲國家科技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規劃等專項資助計劃內容重復🤹🏼,同時也不能與校青年基金、文科預研究等校內專項資助計劃內容重復;
(四) 在研究周期內有可能達到預期目標🧎,為承擔或參與國家級項目打下良好基礎。
第十五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開支範圍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主要包括:
(一) 設備費。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不包括購置大型儀器設備;
(二) 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的消耗費用;
(三) 測試化驗加工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 水電費。 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燃料等消耗費用;
(五) 差旅費。 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包括參加國內學術會議)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含出差補助)🧙🏽、住宿費、市內交通費;
(六) 會議費🫴🏻。 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牽頭組織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七)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的費用。學校嚴格控製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比例和範圍;
(八)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論文論著出版🔈、文獻資料檢索與購置🧖🏻♀️、專用軟件購置🚴♀️、專利申請與保護的費用;
(九) 專家咨詢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進行學術指導所發生的費用;
(十) 勞務費。 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無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一)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開支標準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科技經費管理的規定執行💎。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購置大型儀器設備,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行經費,不得償還學校債務🍀,不得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
第十六條 科研處受理項目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評審專家組按照科學民主🌕、公開公平的原則評審項目申請和經費預算,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科研處根據評審專家組的評審意見🧚🏽♂️𓀚,擇優遴選項目,報主管校領導批準立項。
第十八條 科研處組織項目負責人編製項目任務合同書(含經費預算)🙎🏽。學校根據簽訂的項目任務合同書下達項目經費。
第五章 項目實施及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任務合同書組織項目實施,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製度。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下達後,必須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任務合同書中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和要求執行🏂🏼,加強項目經費開支管理🤵🏻♂️。項目執行期結束後🔓,結余經費由學校凍結並回收,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或終止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負責人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科研處批準♟。必要時,科研處可根據實施情況及專家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需要調整或終止項目的情況包括🚤:
(一) 情況發生重大變動🔶,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 項目負責人發生重大變化(如調離),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三) 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經批準終止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製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對已開展工作、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報科研處審核,剩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由學校收回💞。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科研處提出驗收申請。項目驗收分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部分,財務驗收是業務驗收的前提。驗收的依據是《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任務合同書》。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在執行期結束後2個月內仍未提出驗收申請的,科研處視情形嚴重程度👦🏿,可對項目負責人進行通報。項目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項目負責人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經科研處批準後按新方案執行;如未能批準🦈,項目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科研處根據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情況,逐步建立科研專項項目績效考評製度♣︎。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後立項🙆🏻♂️、確定預算、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資產與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十五條 科研專項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
第二十六條 科研專項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形成的論文及專著須標註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不按本辦法規定及時上報項目驗收申請和其他有關材料,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科研專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終止項目🧖♂️💄、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申請承擔或參與科研專項的資格等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試行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20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