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人〔2009〕20號
為貫徹落實《關於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若幹意見》(國科發財[2009]97號)和《關於重大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工作簽訂服務協議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47號)精神👱🏽♂️👨🏻🦯,加強對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的課題組吸納高校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以下統稱研究助理)參與研究工作的規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一🚔、 重大研究項目研究助理的界定
本辦法所稱研究助理🧏🏽,是指學校各課題組根據完成民口科技重大專項🔚、973計劃👝、86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項目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重大重點項目的需要,聘用主要從事科研技術工作的非事業編製人員。
研究助理應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
二、研究助理的用工方式和招錄
1、研究助理采用人才派遣的用工方式🚣🏼。
2、各課題組根據重大研究項目的任務需要🚱,製定課題組項目研究助理需求計劃,報學校科研處審核項目情況,經人事處審批後發布招聘信息。招錄對象為優秀應屆畢業生𓀍💆。
3、各課題組全面考察應聘人員的基本情況、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
4🧑🦰、擬錄用人員經人事處批準後,由校人才交流中心按學校“人才派遣”相關辦法辦理👩🏽🚒👨🏻🏭。
三🐞、研究助理的服務方式和期限
研究助理與學校確定的社會人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以其參與項目的完成時間為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
四🏃♂️➡️、研究助理的薪酬
1🧒、研究助理的工資待遇由課題組與研究助理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四金”)🦵🏼。
2、 研究助理的工資、津貼🛍、補貼等費用(含“四金”的單位統籌部分),全部從項目經費中支付。
五、附則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200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