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委字〔2011〕21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規範學校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防範決策風險,推動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要求🙁,以及《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見》⌛️,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總體要求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中共中央關於“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和《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要求,規範集體決策程序,健全民主決策機製,強化監督檢查措施🖇🏋️,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第二條 決策機製
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會議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要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製。遵守國家法律、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第三條 主要範圍
在學校工作中,凡涉及教學🧑🏼🎤、科研🧛🏿、管理和黨的建設等關系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及事項🫰🏽🛵,均屬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範圍。
第四條 主要內容
(一)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2、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等重要工作🥷;
3、學校發展、校園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等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
4、學校重要規章製度;
5、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重要調整🦹🏼;
6⇒、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和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7、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
8、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
9、校級以上重大表彰,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0、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安排和重大案件的處理;
11🕍👓、其他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策的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𓀔,是指學校中層及以上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1🏢、學校黨政機構、二級學院、校級科研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任免、黨紀政紀處分;
2🤮、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人選的確定;
3、推薦後備幹部⛔️🤦🏽♂️、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
4👨🏽🎨、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機構的組成人員♧;
5、其他需要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幹部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國家各類重點建設項目;
2、學校重大專項建設項目;
3、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
4👼🏻、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5、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
6👮♂️、重大基建、投資、大額度修繕項目;
7、不動產購置、置換及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等項目;
8、其他需要學校領導班子討論決定的重要項目安排。
(四)大額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學校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2✤、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的追加預算和大額度支出;
3🐓🚵♂️、預算內、外專項經費使用調整和改變;
4🪀、教學、科研等預算經費的二次分配;
5🤏、重大捐贈、大額貸款、還貸的計劃;
6、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五條 決策的程序和規則
1🕢✋🏻、“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必須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並吸收各方面的意見🐦👸。
選拔任免重要幹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征求紀檢部門的意見;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它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2、“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校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黨委書記、校長審閱並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黨委辦公室收集書面材料後印發給各黨委常委🫷🏿。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序予以追認。
31️⃣、黨委常委會討論決策重大事項通過黨委常委會會議或常委擴大會議進行。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亦可委托校長或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黨委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必要時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4、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舉行。如有重要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成員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請假,對會議議題的具體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向黨委辦公室提出。
5、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能臨時動議議題🏋🏻♂️,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6🚄、會議討論決策事項🦸🏼,由分管領導匯報所提交的議題,常委成員都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7、會議作出決定應采取表決製,可采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會議表決事項,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為通過。
8🧔🏽♀️、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關系學校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時,要充分尊重學校行政的意見🧈,並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9、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重要事項,按照《恒行3平台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程序進行。
10👴🏽、需要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按照《上海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意見(試行)》所規定的程序進行。
11、需要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機構審議的有關事項,按照《恒行3平台章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
12、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六條 討論決策的實施和執行
1、黨委辦公室負責會議的會務工作🐪,應明確專人做好會議記錄🤾🏽𓀝,就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形成完整👲🏿🫄🏼、詳細的文字資料,並存檔備查。
2、黨委辦公室負責形成會議《議決》🛀,並通知有關領導和相關部門,幹部任免事項由黨委組織部負責通知💣。
3😇、會議決定實施的重大事項🤷,由分管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黨委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協助分管領導督辦,分管領導要將落實情況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必要時向黨委常委會匯報。
第七條 保障機製
1、“三重一大”決策回避製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2、“三重一大”決策公開與查詢製度。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高等學校信息與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3、“三重一大”決策報告製度和執行決策的督查製度。學校應將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情況,按年度向教育部黨組報告。校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4、建立“三重一大”決策考核評估製度。學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情況,將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考察、考核和任免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監督檢查
1、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須遵守本實施規定,黨委加強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2🙅🏽、紀檢、監察部門依據職責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建議。
第九條 責任追究
1、對本規定的執行實施問責製度。根據黨委常委會討論明確的目標和責任,凡發生執行不力或執行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的,應當作出責任的界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成本人檢查🧑🏿🏭、限期糾正👱🏿♂️、追回損失等處理。對失職、瀆職造成學校重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及其相應的職責🧏,區分直接責任、重要領導責任或主要領導責任🧑🏿🏫,依法依紀予以追究。
2、凡屬下列情況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
(2)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
(3)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
(4)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
(5)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6)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失誤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恒行3平台黨委實施“三重一大”製度的若幹規定》(東華委字[2007]33號)同時廢止。
20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