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十五”“211工程”建設項目中自製儀器設備的管理,嚴格審批手續,規範操作程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製儀器設備是指通過自行設計🤵🏿♀️🤼♀️、自行加工製造的專用儀器設備或雖有各自獨立設備🧚🏼♂️,但經設計加工後組成一個整體系統的專用儀器設備。
第三條 自製儀器設備對推動學校儀器設備的建設工作有著積極的作用👩🏼🦳👨🏽🍼,學校鼓勵自製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型🤳🏽、實用科研儀器設備,並推廣應用。
第二章 自製儀器設備立項
第四條 自製儀器設備需先申請立項,立項前有關建設項目組須做好充分的調研工作,填寫《恒行3平台自製儀器設備立項申請表》🩴👯♂️,提供下列資料:
(1)設備需求情況分析及自製的理由;
(2)自製設備技術指標、有關技術設計資料、圖紙等⚙️;
(3)參與自製設備工作的技術人員名單及各自所承擔的任務;
(4)自製儀器設備經費詳細預算;
(5)配套設施條件的落實情況及安全措施👷;
(6)研製工作計劃及完成時間。
研製經費在十萬元以上的自製儀器設備👩🏼🏫,還需參照執行《恒行3平台“十五”“211工程”建設項目儀器設備管理辦法》中有關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規定🫎。
第五條 《恒行3平台自製儀器設備立項申請表》經建設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211工程”辦公室“設備組”👨👩👦👦,由“設備組”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經費預算審核🍅。論證和經費預算審核通過🏥🌈,並由“設備組”和有關申請、研製單位簽訂相關協議,明確研製經費、完成時間🤳🏿、儀器設備製成後的鑒定和驗收等事項後方可組織實施研製工作。自製儀器設備研製必須嚴格按設計方案和協議規定執行。
第三章 自製儀器設備研製、經費使用和審計
第六條 經審批列入計劃的自製設備🐫🌨,經費單獨列卡,專款專用,不得超支。經費使用須有“設備組”負責人審批簽字。“財務組”和審計部門在設備研製過程中對經費的使用須加強檢查和監督。項目完成後,項目組必須提供經費預算和經費簿等,由監審處進行審計🏌🏿♂️💎。
第七條 有關項目組在每年年底前須向“設備組”書面匯報設備研製工作的進展情況和經費的使用情況,並確保按期完成自製設備研製。
第八條 設備研製過程中涉及外購設備及零配件的,由“設備組”按學校儀器設備申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在設備研製過程中,由“設備組”跟蹤自製設備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進行協調與解決🤽🏼。
第四章 自製儀器設備的驗收、管理
第十條 自製儀器設備研製完成,並經一定時期試驗運行正常後,項目組須提交“自製儀器設備驗收鑒定申請報告”及“經費使用決算表”🏊♂️,“設備組”將根據立項設計方案和簽訂的協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設備的技術水平、可靠性🦻🏼、穩定性及綜合效益進行驗收鑒定。
第十一條 通過鑒定驗收的自製儀器設備,必須及時按經監審處審計的費用建立固定資產帳🛀🏽,並按《恒行3平台“十五”“211工程”建設項目儀器設備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設備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