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財〔2014〕2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資金管理⛹🏿♂️,防範財務風險💼,確保資金安全🍄🏃🏻,明確有關財經紀律和經濟責任👇🏽,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資金安全管理的若幹意見》(教財[2004]38號),結合學校資金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資金安全涉及到學校貨幣資金管理、對外投資管理、資產管理🤶🏽、預算管理、支出管理、債權債務管理、校辦產業管理等多個業務方面🤴🏿。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恒行3平台及其下屬各單位𓀖。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校財經領導小組是保障學校資金安全的領導機構,財務處、資產管理處、基建後勤處等部門在其業務範圍內加強資金安全的管理工作,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學校資金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校長是資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全面掌握本校資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狀況,結合學校實際,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和防範本校在資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構築資金安全的製度保障體系,確保學校資金的安全。
第三章 業務控製
第六條 資金安全管理實行嚴格的內部控製製度🗑𓀃,確保不相容崗位的相互分離、相互牽製🍧🧜🏽♀️。確保對資金管理的關鍵崗位和薄弱環節實施稽核,組織定期🧚、不定期或突擊式的抽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七條 資金安全管理的不相容崗位包括:
1.預算編製、審批👷🏿、執行、評價等不相容崗位;
2.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
3.政府采購需求製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準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等不相容崗位;
4.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出納不得監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5.對外投資的可行性研究與評估👩🏻💼、對外投資決策與執行、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與執行等不相容崗位👷🏽♂️;
6.建設項目的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製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財務決算與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等不相容崗位。
第八條 實行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實行雙簽製度。每月終了,在下月月初的七日內🍜,所有賬戶當月的銀行對賬單及銀行余額調節表,附上大額開支的詳細說明,經銀行出納和出納科主管簽字後交財務處處長審核簽字🌚;財務處長應在三日內送交審計處處長審核簽字;審計處處長應在三日內報送主管財務的校領導審核簽字;經校領導簽字後的銀行對賬單與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應與當月的會計憑證一同保存🫶🏽。對違反資金管理“雙簽”製度的行為,追究學校主要領導和各級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實行規範的常規性資金支付的授權審批製度和大額資金流動(包括支付、轉移、調動等,下同)的集體決策製度。
1.對於常規性資金支付的分層授權審批,以“權責明確、界限清晰🛵、操作性強”為原則,規範各類資金的授權支付程序,明確各級審批人的權限和責任👁。
2.對於大額資金的流動🐑,以及非常規資金支付業務(如借出款✍️、為外單位墊款、超預算付款等),實行集體討論決策製度🐎。財務處根據校內部門的書面申請提出初步意見,經校財經領導小組對其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意後再提交學校領導集體討論決策。財務處根據學校會議紀要或決定辦理相關資金業務。
單筆支付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資金支付業務🫰🏻,依據《恒行3平台關於大額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東華校[2013]55號)執行🕵🏼。
第十條 嚴格對外投資管理🛻,加強可行性論證、法律審核和監管,並按《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6號)🙊🍧、《教育部關於擴大直屬高等學校🧙🏻♂️🧑🏽⚖️、直屬事業單位無形資產使用和處置權限的通知》(教財函[2014]8號)的規定🍓,履行如下審批手續💂🏻♀️🥉:
1.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由學校審批後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批;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學校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2.利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批後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批;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學校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3.利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批後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學校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一條 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凡有銀行貸款的🧚🏽,原則上不得新增貨幣資金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企業債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利用國外貸款的🧎🏻♂️,不得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第十二條 實行規範的校辦產業管理🙇🏼♀️,確保投資手續齊全、學校與企業之間賬務處理相一致,學校對外投資和校辦企業實收資本相一致;對校辦企業中經營管理不善👮🏻♂️🔺、存在較大風險或對學校的貢獻率較低的🏃🏻♀️➡️,按有關法定程序予以關閉,妥善處理有關債權債務,避免為今後留下隱患。
第十三條 嚴格資產的出租、出借管理,加強可行性論證、法律審核和監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期限不超過5年。學校須按《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6號)▪️、《教育部關於擴大直屬高等學校、直屬事業單位無形資產使用和處置權限的通知》(教財函[2014]8號)的規定🪗,履行如下審批手續。
利用固定資產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批後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批;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學校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利用無形資產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批後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學校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四條 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不得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學校不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𓀌。
第十五條 各項財務收支全部納入學校總預算和決算統一管理,準確反映。校級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如學費、住宿費、培養費等)🖍,全額上繳財務處統一核算🍧,不得截留🚡。嚴禁各級財務機構設置“賬外賬”,嚴禁校內各單位設立“小金庫”。
第十六條 按照財政部👱🏽♀️、監察部《關於試行會計委派製度工作的意見》(財會字[2000]12號)的有關規定,對上海東華鏡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後勤集團實行會計委派製✍️。明確委派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與被委派單位的關系,發揮委派會計人員的監督作用,保證委派會計人員正確履行職責。財務處🧛🏿、監察處、審計處加強對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監督和審計。
第十七條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行重點強化管理。專項資金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和教育部、財政部批準的預算和項目執行,做到專款專用🤦🏽、按項核算👨👦,及時🧍、準確地反映項目執行情況🧘🏽♀️。其中必須實行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投標的項目或內容😈,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第十八條 資金安全管理是評價財務管理狀況的主要指標,列入學校內部審計的範圍。在日常財務收支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時,資金安全管理作為重要的審計評價內容。
第十九條 對於各級審計、財政、物價、教育等相關部門在本校實施審計、檢查時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的重要處理意見或整改建議,學校及時向教育部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教育部👩🦲。
對外投資👰🏽♀️、借出款、暫付款🧙🏼♂️🧝🏻♀️、銀行貸款等大額資金流動實行報告製度,及時向教育部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實施責任追究製度。按照經濟責任製的要求和“誰簽字、誰負責”原則🧑🧒🧒,對因管理不善、控製不嚴👉🏼📡、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有關人員🧨,應追究相應的責任,並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同時,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中發[2010]19號),追究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後勤集團、上海東華鏡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資金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由財務處負責具體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