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財〔2014〕2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銀行賬戶管理,規範校內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5號)、《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2]48號)以及《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04]19號)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恒行3平台及其下屬各單位。各單位須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財經領導小組是銀行賬戶管理的領導機構🟣,財務處是負責全校銀行賬戶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四條 校長對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負領導責任,財務處長對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經辦人對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負直接責任。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設置
第五條 財務處遵照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開設以下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用於核算預算、自籌及往來資金的日常轉賬和現金收付款業務☝🏼。
2.財政授權支付零余額賬戶。用於辦理財政部授權學校支付額度內的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學校劃轉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以及經財政部門批準的特殊款項,但不得向學校其他賬戶和教育部、所屬下級單位劃撥資金。
3.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用於收繳教育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高校委托培養費,黨校收費,教育考試考務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訓班培訓費等),實行日終零余額管理。
4.基本建設賬戶。用於核算學校使用的各種基建資金。
5.售房款賬戶。用於核算職工按住房製度改革政策規定繳納的購房款🏃➡️。
6.售房手續費賬戶。用於核算按住房製度改革政策售房產生的手續費🐻❄️。
7.購房補貼賬戶。用於核算按住房製度改革政策規定撥付或提取的購房補貼款。
8.住房公積金賬戶。用於核算按住房製度改革政策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9.外匯人民幣限額賬戶。用於核算經外匯管理局批準的購買外匯的人民幣額度。
10.學生貸款賬戶。用於核算學生的助學貸款。
11.工會經費賬戶👨👩👧。用於核算學校工會經費💘。
12.捐款賬戶。用於核算學校收到的捐贈收入🦵🏿。
13.社會保障繳費戶⏯♡。用於核算學校教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繳費。
14.專用賬戶。用於核算學生現場收取的學費💶。
15.松江校區日常經費賬戶。用於核算松江校區的日常經費。
16.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賬戶。
第六條 二級核算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財務處批準分別開設延安路校區後勤集團食堂賬戶和松江校區後勤集團食堂賬戶。
第七條 校內其他單位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開立銀行賬戶☝🏽。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及審批程序
第八條 校內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教育部審核簽署意見、報財政部駐上海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批準後方可開立銀行賬戶🐛。
“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詳細說明恒行3平台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範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0️⃣。
第九條 學校在收到財政專員辦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的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後的3個工作日內🚣🏽♀️,填寫《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報送財政專員辦和教育部備案。
第十條 財務處統一管理校級財務的銀行賬戶,負責辦理學校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手續。開立銀行賬戶時⏏️,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辦理開戶審批、賬戶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校內經營實體及具有法人資格的校辦企業在校外開立銀行賬戶,按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將銀行賬戶開戶審批材料報財務處備案。
第十二條 校內單位因工作需要🎣,開通企業網上銀行結算業務或POS刷卡結算業務時,應向財務處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經財務處負責人批準後方可辦理。同時🦠,學校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網上收款業務協議》,提供相應銀行賬號。
校內單位辦理企業網上銀行業務時🏊🏼,只能辦理收款業務和查詢業務,不得辦理付款支付業務。收到款項後🤽🏿♂️,應及時到銀行索取收款憑證,到財務處辦理轉款入賬手續。
第十三條 從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開戶銀行取得的貸款,根據《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該貸款銀行開設一般存款賬戶🐖,提交貸款協議等證明材料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章 銀行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變更事項後🎷👩🏭,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進行備案:
1.學校名稱變更♣︎★,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2.學校校長🧚🏻♂️、學校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
3.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名稱或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4.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教育部和財政專員辦審批的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經批準開設的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的✋🏼,應提前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規定的銀行賬戶開立程序報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執行。
第十六條 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撤戶。撤戶時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開戶手續🥄、銷戶與開戶的備案手續,並將原賬戶的資金余額(包括存款利息)如數轉入新開賬戶。
第十八條 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在開立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該賬戶作撤銷處理,並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因原機構撤銷被並入學校的,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原單位銀行賬戶撤銷手續🏏。被撤銷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暫時保留銀行賬戶的,按照本辦法重新辦理銀行賬戶開戶審批手續和備案手續🚣🏿♀️。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按規定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資金和財政撥款不可轉為定期存款👇🏻,不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出租🙆♀️、出借👨🦼➡️、轉讓銀行賬戶,不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
將財政撥款、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以外的資金轉為定期存款的🌝,須在原資金賬戶開設銀行辦理,同時報財政專員辦和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校所屬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業務🧑🏼🌾。
第二十二條 監察、審計、財務部門應對學校各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及時督促糾正。
第二十三條 銀行賬戶實行年檢製度。財務處應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對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銀行賬戶(含所屬非法人機構開設的所有銀行賬戶)填寫《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申請表》👩🏿🎓,附電子文檔報送財政專員辦進行賬戶年檢。
存在下列情形的⚛️,應在報送賬戶年檢資料時一並提供書面聲明:
1.超出有關規定適用範圍管理賬戶;
2.未按規定報經所在地財政專員辦批準開設賬戶;
3.擅自改變賬戶用途😈;
4.逾期使用賬戶👋;
5.出借、出租、轉讓賬戶;
6.未按規定報備賬戶🧑🏭✍🏽;
7.其他違規問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察部、審計署💁🏿♀️🐙、教育部等監督檢查機構在對學校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時,財務處如實提供有關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情況,不可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銀行賬戶的設立、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凡未按本辦法規定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改變賬戶用途的;學校及所屬單位銀行賬戶未按規定報送審核、審批🧞、備案的;以及其他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由財務處負責具體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