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財〔2014〕2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貨幣資金管理,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主席令1999年第24號)、《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內部會計規範—貨幣資金(試行)》(財會[2001]4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結合學校的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貨幣資金是指恒行3平台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恒行3平台及其下屬各單位。
第四條 財務處是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負責全校的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的製定與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銀行賬戶👮🏼♂️,辦理資金結算業務。
第二章 崗位設置及職責分工
第五條 財務處是貨幣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貨幣資金內部控製製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財務處各崗位人員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權限負責管理貨幣資金🧚♀️,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 按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貨幣資金崗位設現金出納、銀行出納、出納復核。其中,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章 授權審批程序和權限
第七條 貨幣資金支付審批程序
(一)支付申請🧑🧑🧒。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經辦人應當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經費來源🌌、項目編號、結算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
(三)支付審核🧎🏻♂️➡️。財務處對批準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𓀇,復核要支付的款項有無超越審批權限,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在預算範圍之內🙏,金額計算是否正確,結算方式是否妥當。復核無誤後予以填製記賬憑證,交由出納人員辦理付款手續🚵🏽。
(四)辦理支付。財務處按規定的結算方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第八條 貨幣資金支付審批權限
各單位在預算下達的範圍內用款時,需提交相關證明或有效經濟合同辦理付款審批手續。單筆金額在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貨幣資金支付🍋🟩,由財務處審核人員直接辦理。
單筆支付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屬於大額資金支付業務🧖🏿,審批權限依據《恒行3平台關於大額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東華校[2013]55號)執行🫄🏼,防範貪汙💂🏽♂️、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第九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四章 現金管理
第十條 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現金使用範圍如下:
一、教職工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
二🧘🏼♀️、2.離休👩🏼🔧、退休™️、退職人員薪金🈁、補貼及生活費用;
三、3.個人勞務報酬🦸👖;
四🚴♂️、4.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按國家規定發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教育教學🚿🤘🏿、體育競賽等獎金;
五、5.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它現金支出🤛🏽,包括保健津貼、撫恤金、喪葬費、探親費🉑、困難補助等👟;
六、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𓀖;
七、7.支付給學生的各種獎學金、貸學金、勤工助學酬金、國家助學貸款🦵🏼、臨時困難補助、生活補貼、研究生獎學金、助研津貼🪄🤳🏻、“三助”補貼等;
八、8.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開支💈;
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的業務應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否則現金出納有權拒絕支付現金。
第十一條 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現金支取優先采用無現金報銷模式🤏🏼。
第十二條 現金收付款業務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出納收取現金時,使用驗鈔機檢驗鈔票的真偽,防止收取假幣🧔🏿,交款人應等待出納點驗完畢後再離開櫃臺;出納支付現金時🦿🤑,應提醒領款人在櫃臺前當面點驗清楚。
第十三條 3000元以上的大額現金支付,需提前1天到財務處預約。現金支付當日,領款人應憑有效證件在現金出納處登記《大額現金支付登記表》🟰,經出納審核無誤後方可領取現金☮️。
第十四條 收取的現金應及時交審核人員填製憑證入賬👨🏿🔧,嚴禁收入不入賬,嚴禁公款私存🔄;支出現金經審核人員填製支付憑證。嚴禁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嚴禁擅自挪用⛹🏿♀️、借出現金。
第五章 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條 銀行賬戶由財務處按照國家規定統一集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恒行3平台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不得出租出借賬戶。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第十七條 辦理付款業務的經辦人應是本校教職工,出納人員不得將支票直接交給對方單位的經辦人。
經辦人在收到銀行出納簽發的支票後要認真核對支票內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換收款人名稱的,經辦人應重新辦理付款審批手續🧑🏻🚀👃🏿,由審核人員填製一張紅字沖賬憑證,同時再填製一張付款憑證,銀行出納根據該付款憑證重新簽發支票。
因經辦人疏忽,造成支票過期作廢🦴,如果該支票已記賬,需審核人員填製一張紅字沖賬憑證,同時再填製一張付款憑證👣,銀行出納根據該付款憑證重新簽發支票。如果該支票尚未記賬💇🏻,需由銀行出納重新簽發支票,並更換支票存根。
第十八條 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實行雙簽製度⤴️。每月終了,在下月月初的七日內🐕🦺,所有賬戶當月的銀行對賬單及銀行余額調節表,附上大額開支的詳細說明,經銀行出納和出納科主管簽字後交財務處處長審核簽字;財務處長應在三日內送交審計處處長審核簽字;審計處處長應在三日內報送主管財務的校領導審核簽字🛼🎚;經校領導簽字後的銀行對賬單與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應與當月的會計憑證一同保存。
第十九條 因經辦人員或銀行出納工作疏忽造成學校貨幣資金損失的👌🏽,應由經辦人員或銀行出納人員負責追回🔷、賠償。
第六章 銀行票據、印鑒及保險櫃管理
第二十條 銀行票據包括轉賬支票👐、現金支票🦛、現金交款單、進賬單🥎、銀行匯票、托收承付等🚴🏿♀️,也包括財務處印製的內部票據。
第二十一條 財務處所需銀行票據由專人負責購買😥,並認真登記保管👱🏻。
第二十二條 財務處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出借空白現金支票,不得將空白現金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發。
支票因經辦人擅自改變收款人名稱被退回,財務處可拒絕更換。
第二十三條 銀行印鑒🦹🏿♂️、業務公章由專人分別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隨意使用印章,按規定使用印鑒章應做好登記。
第二十四條 財務處配置專門場所用於放置保險櫃,以存放庫存現金、票據、印鑒等重要物品,交由專人實施保管,做好安防措施,並製定相關製度進行保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財務處貨幣資金的檢查由財務處長、主管副處長共同負責,組織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和稽查,並記錄檢查情況。
第二十六條 貨幣資金檢查、稽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庫存現金與賬面金額是否一致,有無“白條”抵庫🦌🧁,有無私自挪用現金等情況。
2.定期存單、國庫券等有價證券與賬面是否一致🧑💻🤜🏻,每張單證與備查簿是否相符📌,有無缺少單據等情況🤳。
3.銀行印鑒是否由各責任人分別保管;恒行3平台財務專用章、財務負責人印鑒是否與支票分別存放在不同保險櫃內。
4.支票👇🏻、銀行匯票等票據的購買🐈⬛、領用是否登記,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5.其他涉及貨幣資金安全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製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後勤集團🧚🏿♂️、上海東華鏡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貨幣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製定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由財務處負責具體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