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基〔2014〕10號】
為加強學校安全用電的管理🤹♂️,保障學校電力安全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上海市保護電力設施和維護用電秩序規定》👊🏻、《高等學校校園設施節能運行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製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安全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院系、部門負責人是安全用電第一責任人,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 基建後勤處動力科(以下簡稱動力科)負責對全校供電進行管理、檢查和監督,以及電力、電氣設施的監護。
第三條 學校供電與安全管理及維修人員有權進入各學院🛸、部處的辦公室和實驗室、機房、學生食堂等檢查用電情況👨🏿🎨,受檢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二章 辦公室、教室🤵🏿♀️😛、公共場所用電管理
第四條 辦公室、教室、公共場所(指道路、樓道、走廊、廳堂等區域)等安裝的照明和電器設備,采取自控、專人負責或區域分管的管理辦法,由各自所屬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在無人使用或監守的情況下要關閉電源☣️👨🏻💻,杜絕“長明燈”現象。對運行故障應及時報修。
第五條 未經動力科同意🥙,任何人不得對辦公室、教室🏊🏽、公共場所擅自改裝或加裝供電線路、加大保險絲,不得使用容量超過限電器控製的電熱器🏟,不得拆卸、安裝任何用電設備。
第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設備損壞、電線短路甚至引發火災事故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責令賠償損失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學生公寓安全用電管理
第七條 學生公寓集體宿舍內嚴禁使用電飯鍋、熱水器🗄、吹風機、電熨鬥、電褥子等大功率電器🧅。
第八條 嚴禁私拉亂接電線,禁止擅自啟封拆卸電器設備,撬砸各樓層的配電閘箱、公共場所的開關👨🏽、燈具。
第九條 宿管人員對樓道等公共區域的電器負有監管責任,杜絕“長明燈”,做到人走電源關閉🈺。
第十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電線短路甚至引發火災事故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責令賠償損失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實驗室🙅🏻、計算機機房及食堂安全用電管理
第十一條 實驗室、計算機機房💧、學生食堂等使用高負荷電爐及電熱設備,必須報動力科審批🛋。如未經審批擅自使用高負荷電爐及電熱設備🪱,管理人員有權收繳👳🏿♀️,並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實驗室🫡、計算機機房💪🏿、學生食堂等應合理使用接線板🫲🏻。不得將電線🙆🏽、電插板隨意拉裝,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對違規者👰🏽♂️,管理人員有權催促其整改。如因違章造成意外事故💁🏿♀️,根據情節輕重🧑🏻🦰,將追究肇事者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實驗室☢️👌🏽、計算機機房🙈、學生食堂所屬大型用電設備和電熱設備系統等維護👙、修理等應由專業單位修理,並報動力科備案。
第五章 施工🍱、臨時用電及增容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如需臨時用電,必須向動力科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後方可供電🍿。用電後應及時拆除🧑🏻🦯,並報動力科備案。
第十五條 各部門零星新建🕵🏿♂️、改造、裝飾項目🦻,確需改動電氣線路的😁,必須向動力科申報🌤,經批準後方可實施🦸🏻♂️🍪。勘探、打樁、挖溝等地下作業👦🏽,應事先與動力科聯系,以免損壞地下電纜👱♀️,造成停電事故💏#️⃣。否則按違章用電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用電👨🦱,必須向動力科申報裝機容量🤏🏼,以書面形式提供施工用電設備的名稱、數量、總容量及使用功率、安放地點。
第十七條 校內基建施工單位、租賃單位需要工作和生活用電,必須向動力科申報,明確電費承擔人👳🏻♂️🤳🏼,與學校簽訂協議後方可實施。否則,按違章用電處理。
第十八條 各院系👨🏿✈️、部門新增必要的實驗設備、空調🩶、冷熱風器等,需要追加用電額度的🛏,必須事先向動力科申報,並註明用途🐦🔥🤦🏽♂️、安裝地點,明確指定專人負責,經學校批準後方可采購、安裝和使用。
第十九條 校內科研🦸🏻♂️、實驗及學生宿舍用電實行定額供電,超額按實收費。校內有償用電的部門👩、個人🎊、施工單位、租賃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電費。
第二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單位或個人因施工😏、運輸或其它人為原因造成學校供電線路斷線、短路、停電和損壞供電設備者🐁,由基建後勤處會同責任人所在單位查清責任並責成責任者予以經濟賠償。
第六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院系✍🏽、部門違反安全用電規定造成事故🟰,影響供電或對其它用戶造成損失的,要按實際情況賠償損失,由此產生的安全事故由各院系👴🏽、部門負責🪟。
第二十二條 凡因違反本管理規定的部門、教工🏊🏿♂️、學生,一律不得參加當年度各類先進稱號評比🧗🏿♀️。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規定由校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恒行3平台關於安全用電管理的暫行規定》(東華保障[2001]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