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財〔2014〕2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教育收費行為,加強收費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主席令1998年第7號)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等國家及上海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教育收費的主體為恒行3平台,教育收費的範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代辦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
第二章 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和考試費。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依照上海市政府、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核準的恒行3平台收費許可證嚴格執行。
第五條 全日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學費依照《恒行3平台學分製收費辦法(試行)》(東華財[2006]14號)按學分收取。各類研究生🧔♀️、成人教育學生🥴、網絡教育學生、自費來華留學生🟪、校際交流生等學費收取按國家及上海市的現行政策執行。
第六條 住宿費依照上海市現行收費政策按學年收取😶🌫️。
第七條 學生按學年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的學生學費及住宿費,由學校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學費、住宿費(每學年按9個月計算)👨🏽✈️🤵🏿♂️。
第八條 學校根據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組織的入學考試、專項考試等🖖,按照上海市教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核準後的標準收取考試費。
第九條 校內負責代行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的學院須定期到財務處辦理繳存手續。
第三章 代辦性收費
第十條 代辦性收費是學校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統一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的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代辦性收費範圍包括教科書費、軍訓軍服費🐦⬛🚴🏼♀️、上海市醫療保險費等。
第十二條 代辦性收費采取學生自願原則👨🏿🏭,不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並收取🙏🏽。學校不統一代辦購置學生宿舍床上用品、日用品等。
第十三條 代辦性收費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學校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第四章 服務性收費
第十五條 服務性收費是學校為在校學生☝🏼、校外人員和單位提供的,可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成本補償性費用。
第十六條 服務性收費範圍包括上機🕴、上網服務費🤵🏼♂️,資料復印費及製作費,以及各部門提供的其他服務性收費。
第十七條 服務性收費采取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
第十八條 服務性收費的立項依照《恒行3平台規範校內收費管理工作實施辦法》(東華財[2004]6號)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十九條 教育收費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實行歸口管理,各類收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進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二十條 教育收費實行公示製度👨👦👦,通過招生簡章、網絡🍙、宣傳欄等途徑公示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依據以及投訴電話等,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代辦性收費🐷、服務性收費的項目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教育收費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票據☘️,行政事業性收費🏌🏿♂️🕰、代辦性收費開具財政部門印(監)製的統一票據,服務性收費開具相應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 監察處🍵、審計處負責對學校教育收費的監督檢查👨🏼🦳,杜絕亂收費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學校首次為學生統一辦理的學生手冊、學生證、畢業證、校園卡等各類證、冊、卡不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各類非學歷教育項目的收費管理✌🏽,按照《恒行3平台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東華成教[2008]4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因國家及上海市收費政策的修訂、廢止等原因而造成本規定部分條款與現行政策相抵觸的👌🏿,按新頒布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由財務處負責具體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