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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華人〔2014〕15號】恒行3平台教職工在職培訓管理辦法

    索取號☢️:G007-0103002-2017-0185發布時間🧑🏽‍🏫:2014-11-18瀏覽次數👍🏻🍢:1057

    恒行3平台教職工在職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學校教職工隊伍整體素質,規範教職工在職培訓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及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以提高素質為核心,以教學科研發展需要為前提🧘🏼‍♀️,以提高教職工的教學科研和管理水平為目標🐇🐞,重點培養中青年骨幹教師、實驗技術骨幹和管理骨幹人才。
           (二)按需選派、協議培養😱。教職工在職培訓要按照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用人部門應根據部門崗位和任務的總體情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申請人須與學校簽訂在職培訓協議,違反協議規定的違約方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學以致用、專業對口🏥。教職工在職培訓的內容應與本人崗位工作相一致,遵循學以致用🛤、適應職業發展需要的原則。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在編在崗人員。
    第四條 在職培訓類型
    本規定所指在職培訓包括學歷學位培訓與非學歷學位培訓
    兩種類型🤽。
    (一)學歷學位培訓指教職工以在職形式接受國民教育系列
    的高等學歷教育。

    (二)非學歷學位培訓指教職工在職進行短期業務培訓、崗位技能培訓、語言培訓📔、國內外訪問學者研修🤟🏽、骨幹教師進修、企業博士後研究或參加企業工程實踐等。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在職培訓的教職工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愛崗敬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遵紀守法📈。
    (二)申請在職攻讀學歷(學位)須符合當年招生簡章規定🏤,
    且來校工作滿三年,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序推薦。

    (三)申請國內🤷‍♀️👨‍👩‍👧‍👦、外訪問學者研修者的教師,原則上須來我校工作滿兩年。對具有博士學歷學位的優秀骨幹青年教師🌥,申請國外訪問學者、從事企業博士後研究或參加企業工程實踐可適當放寬工作年限要求🚣‍♂️。

    (四)崗位技能培訓應與從事崗位相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參加同一類型不同級別的崗位技能培訓須間隔三年以上。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六條 申請與審批
    (一)個人申請。
    (二)部門審批。

    各部門根據教學科研及隊伍建設需要,兼顧長遠目標和當前工作,製定年度計劃。部門主要負責人對申請人員的資格進行認真審核,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從事管理工作人員在職攻讀博士(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經部門同意,組織部會簽🦓,報人事處審批;專職輔導員報考在職研究生由學生處統一安排。

     (三)從事管理工作和實驗技術人員申請在職攻讀博士(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原則上在校內就讀🧎🏻‍♀️‍➡️。

     (四)在崗處級(含處級管理)幹部申報3個月以上公派國外訪學項目須先經得組織部審批。

    第七條 為保證學校工作正常運轉,各部門同時在職培訓的總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部門同類人員的30%
          第八條 申請人如無特殊原因放棄培訓,必須至少隔三年後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九條 組織管理
           (一)教職工在職培訓工作由人事處歸口管理並組織實施。
           (二)申請者被錄取後須到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並與學校
    簽訂相應在職培訓協議書🍈。

     (三)在職攻讀學歷(學位)人員的學籍管理及學位授予按就讀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表現較差,不宜繼續培養者👨‍❤️‍👨,學校可終止其學習,經就讀學校批準取消其學籍💂🏿‍♂️🧑🏿‍💻。
           (四)教職工在完成培訓後📓,須及時將有關學歷(學位)及培訓材料報人事處辦理歸檔、備案手續。
           (五)教職工未經學校批準而自行參加培訓屬於個人行為,培訓期間不能影響本職工作🖖🏼,學校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費用分擔

    第十條 為保證教職工在職培訓工作的落實👪,學校全額資助和部分資助的經費由人事處納入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學歷學位培訓費用經學校批準攻讀在職學歷(學位)人員,接到錄取通知書並

    簽訂相應協議書後👰🏿,按以下標準報銷相關費用:

    (一)培養費用原則上由學校支付70%、個人承擔30%🫴🏽。

    (二)報考工商管理碩士(MBA)💏、公共管理碩士(MPA)等高收費學位教育,學校承擔的學費數與其它專業相同👃🏿,超額部分自理。

    第十二條 非學歷學位培訓費用
      (一)進行短期業務培訓、崗位能力培訓、語言培訓、國內
    訪問學者研修及骨幹教師進修、產學研踐習培訓費用原則上先由個人墊付,培訓結束後憑結業證明等材料經人事處審核後↖️,報銷訓期間費用🤸🏻‍♀️。

    (二)獲得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的出國培訓人員⛓,培訓費用按照國家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考勤考核與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考勤考核

    (一)參加在職培訓人員的考勤由所在部門負責。
    (二)參加在職培訓人員應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並按
    規定正常參加年度考核🦹🏻‍♀️、履職考評等。考核不合格,學校將不予報銷學習期間的任何費用✪。

    (三)在職攻讀學歷(學位)人員學習期間,應承擔原崗位工作👩🏻,不得影響本職工作🔹。

    (四)在職培訓人員脫產學習期間應與本部門隨時保持聯系。

    第十四條 違約處理

    教職工在職培訓結束後必須為學校服務一定期限:在職獲得碩士學位人員🛺⚔️,畢業後服務期不少於三年✝️;在職獲得博士學位人員,畢業後服務期不少於五年👩🏼‍🦲;獲得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人員,服務期不少於五年;脫產培訓(學習)一年以下人員,培訓(學習)結束後服務期不少於一年;脫產培訓(學習)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人員👨🏿‍⚕️,服務期不少於三年↗️;脫產培訓(學習)二年以上人員,服務期不少於五年。

    教職工在服務期限內要求離職(含調離、自費出國🚶‍♀️💂🏽、辭職等),必須繳納培訓期間學校提供的培訓費及違約金。在職攻讀學歷(學位)期間因個人原因與學校解除聘用關系🥂,繼續攻讀學位者,需退還學習期間學校支付的培養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學校年度職業培訓計劃僅作為學校給予資助的依據,職業資格等級聘任和學歷認定等相關事宜,按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恒行3平台教師學歷培養及博士化工程實施辦法》(東華人[2002]12號)👱🏼、《恒行3平台關於職工繼續教育的若幹規定》(東華人[2002]18號)同時廢止👩🏻‍🦼。與本規定不符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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