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教職工在職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學校教職工隊伍整體素質,規範教職工在職培訓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及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以提高素質為核心,以教學科研發展需要為前提🧘🏼♀️,以提高教職工的教學科研和管理水平為目標🐇🐞,重點培養中青年骨幹教師、實驗技術骨幹和管理骨幹人才。
(二)按需選派、協議培養😱。教職工在職培訓要按照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用人部門應根據部門崗位和任務的總體情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申請人須與學校簽訂在職培訓協議,違反協議規定的違約方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學以致用、專業對口🏥。教職工在職培訓的內容應與本人崗位工作相一致,遵循學以致用🛤、適應職業發展需要的原則。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在編在崗人員。
第四條 在職培訓類型
本規定所指在職培訓包括學歷學位培訓與非學歷學位培訓兩種類型🤽。
(一)學歷學位培訓指教職工以在職形式接受國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學歷教育。
(二)非學歷學位培訓指教職工在職進行短期業務培訓、崗位技能培訓、語言培訓📔、國內外訪問學者研修🤟🏽、骨幹教師進修、企業博士後研究或參加企業工程實踐等。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在職培訓的教職工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愛崗敬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遵紀守法📈。
(二)申請在職攻讀學歷(學位)須符合當年招生簡章規定🏤,且來校工作滿三年,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序推薦。
(三)申請國內🤷♀️👨👩👧👦、外訪問學者研修者的教師,原則上須來我校工作滿兩年。對具有博士學歷學位的優秀骨幹青年教師🌥,申請國外訪問學者、從事企業博士後研究或參加企業工程實踐可適當放寬工作年限要求🚣♂️。
(四)崗位技能培訓應與從事崗位相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參加同一類型不同級別的崗位技能培訓須間隔三年以上。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六條 申請與審批
(一)個人申請。
(二)部門審批。
各部門根據教學科研及隊伍建設需要,兼顧長遠目標和當前工作,製定年度計劃。部門主要負責人對申請人員的資格進行認真審核,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從事管理工作人員在職攻讀博士(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經部門同意,組織部會簽🦓,報人事處審批;專職輔導員報考在職研究生由學生處統一安排。
(三)從事管理工作和實驗技術人員申請在職攻讀博士(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原則上在校內就讀🧎🏻♀️➡️。
(四)在崗處級(含處級管理)幹部申報3個月以上公派國外訪學項目須先經得組織部審批。
第七條 為保證學校工作正常運轉,各部門同時在職培訓的總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部門同類人員的30%。
第八條 申請人如無特殊原因放棄培訓,必須至少隔三年後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九條 組織管理
(一)教職工在職培訓工作由人事處歸口管理並組織實施。
(二)申請者被錄取後須到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並與學校簽訂相應在職培訓協議書🍈。
(三)在職攻讀學歷(學位)人員的學籍管理及學位授予按就讀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表現較差,不宜繼續培養者👨❤️👨,學校可終止其學習,經就讀學校批準取消其學籍💂🏿♂️🧑🏿💻。
(四)教職工在完成培訓後📓,須及時將有關學歷(學位)及培訓材料報人事處辦理歸檔、備案手續。
(五)教職工未經學校批準而自行參加培訓屬於個人行為,培訓期間不能影響本職工作🖖🏼,學校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費用分擔
第十條 為保證教職工在職培訓工作的落實👪,學校全額資助和部分資助的經費由人事處納入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學歷學位培訓費用經學校批準攻讀在職學歷(學位)人員,接到錄取通知書並
簽訂相應協議書後👰🏿,按以下標準報銷相關費用:
(一)培養費用原則上由學校支付70%、個人承擔30%🫴🏽。
(二)報考工商管理碩士(MBA)💏、公共管理碩士(MPA)等高收費學位教育,學校承擔的學費數與其它專業相同👃🏿,超額部分自理。
第十二條 非學歷學位培訓費用
(一)進行短期業務培訓、崗位能力培訓、語言培訓、國內訪問學者研修及骨幹教師進修、產學研踐習培訓費用原則上先由個人墊付,培訓結束後憑結業證明等材料經人事處審核後↖️,報銷訓期間費用🤸🏻♀️。
(二)獲得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的出國培訓人員⛓,培訓費用按照國家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考勤考核與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考勤考核
(一)參加在職培訓人員的考勤由所在部門負責。
(二)參加在職培訓人員應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並按規定正常參加年度考核🦹🏻♀️、履職考評等。考核不合格,學校將不予報銷學習期間的任何費用✪。
(三)在職攻讀學歷(學位)人員學習期間,應承擔原崗位工作👩🏻,不得影響本職工作🔹。
(四)在職培訓人員脫產學習期間應與本部門隨時保持聯系。
第十四條 違約處理
教職工在職培訓結束後必須為學校服務一定期限:在職獲得碩士學位人員🛺⚔️,畢業後服務期不少於三年✝️;在職獲得博士學位人員,畢業後服務期不少於五年👩🏼🦲;獲得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人員,服務期不少於五年;脫產培訓(學習)一年以下人員,培訓(學習)結束後服務期不少於一年;脫產培訓(學習)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人員👨🏿⚕️,服務期不少於三年↗️;脫產培訓(學習)二年以上人員,服務期不少於五年。
教職工在服務期限內要求離職(含調離、自費出國🚶♀️💂🏽、辭職等),必須繳納培訓期間學校提供的培訓費及違約金。在職攻讀學歷(學位)期間因個人原因與學校解除聘用關系🥂,繼續攻讀學位者,需退還學習期間學校支付的培養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學校年度職業培訓計劃僅作為學校給予資助的依據,職業資格等級聘任和學歷認定等相關事宜,按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恒行3平台教師學歷培養及博士化工程實施辦法》(東華人[2002]12號)👱🏼、《恒行3平台關於職工繼續教育的若幹規定》(東華人[2002]18號)同時廢止👩🏻🦼。與本規定不符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