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上海市科創中心建設,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調動教師投身科技創新的積極性,規範和促進我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教師利用學校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技術條件、人員智力和勞力等資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並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應保護知識產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侵害學校合法權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成立由主管校領導及職能部門組成的“恒行3平台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委員會”,全面領導與統籌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五條 成立恒行3平台科技成果轉化中心(以下簡稱“轉化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六條 轉化中心全面負責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科研處負責與科技成果形成有關的事務,並協助轉化中心及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體系;國資管理部門負責轉化過程中產生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務處負責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及作價入股的股份入賬💺、預算、分配等事宜;東華鏡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負責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股權權益維護等工作。法務辦負責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合同效力的審核、糾紛解決、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第七條 各院(部)及業務部門應積極支持和參與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並明確一名班子成員負責本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八條 以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入股等形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化科技成果;
3.以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與他人合作轉化🤽🏻♀️。
第九條 申請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技術轉讓和技術入股的應提交書面材料🎭💂🏿♀️,經所在院(部)、業務部門備案(審批)後報轉化中心。
第十條 轉化中心負責對成果轉化管理過程中的定價、評估、轉讓、分配等重要事項並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轉讓可以采用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如成果轉讓采用協議定價方式,則由轉化中心在全校範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如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根據公示價格、受讓單位等,按學校分級審批管理的原則辦理成果轉讓相關手續;如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中止交易☞,待核實相關情況後重新公示🧝🏻♀️;轉化中心只接收實名、書面提出的異議🧑🎤。
第十二條 根據成果轉讓的價格實行分級審核報批製度,具體分級審批權限如下:
1.成果轉讓價格小於等於200萬元🤾🏻♀️,由轉化中心審批;
2.成果轉讓價格大於200萬元小於等於500萬元,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批;
3.成果轉讓價格在500萬元以上的,報學校黨委常委會議審批。
第四章 收益與分配
第十三條 學校鼓勵教師通過科技成果轉化獲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為直接轉讓收益和作價入股後的技術股權收益兩種🩶。
1.科技成果直接轉讓🆘、許可的收益,學校、二級單位和成果完成人按15%:5%:80%的比例進行分配👆🏿⛅️。學校收益中的40%用於獎勵轉化中心及相關人員♜。
2.以技術入股形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學校和成果完成人按20%:80%的比例分配股權🙅。學校持股紅利分配中20%獎勵給二級單位,學校持股紅利分配中30%獎勵給轉化中心及相關人員🚜。學校所持有的技術股權,由東華鏡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負責管理,學校持股紅利分配中20%作為東華鏡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技術股權管理費👨🏼🎤。
第十四條 個人收益所得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表彰與獎勵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科技成果轉化,成果轉化工作列入學校對各院(部)📡、業務部門的考核指標。學校設立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每年對成果轉化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學校在職稱評審工作中,將成果轉化績效納入職稱評審條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抄襲、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識產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不履行約定配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義務,可責令其限期整改,並退還非法所得,取消其獲得優惠和獎勵。
第十八條 學校科技成果轉化行為由科技成果轉化中心具體負責,其他各單位及個人不得自行轉化。若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並上交違法所得👮🏿♂️;給學校造成名譽及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最終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