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恒行3平台章程》等有關規範🙎🏻♂️,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二章 基本修業年限與學習年限
第三條 基本修業年限(學製)
(一)博士研究生
普通招考生基本修業年限為3年,碩博連讀生和長學製轉博生的博士階段基本修業年限為3年,直接攻博生基本修業年限為4年🏑。
(二)碩士研究生
碩士研究生的基本修業年限為2至3年🙇🏿。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四條 學習年限
研究生必須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合格地完成該學科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攻讀全日製碩士學位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4年,攻讀非全日製碩士學位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
經學校認定創新創業的研究生♖🧍🏻,可以適當延長最長學習年限👨🏼🦳。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新生持《恒行3平台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準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且未有不可抗力原因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入學後☝🏽,學院招生領導小組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組織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第八條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九條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回家自費療養。自學校通知離校之日起2周內不辦理離校手續或者擅自滯留在學校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學資格。
研究生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逾期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其他因國家需要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的,依據有關文件辦理。
第十條保 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新生應按規定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按照當年新生要求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2周未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不可抗力原因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研究生有義務繳納學費🙎♀️,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在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註冊🧉。不能如期繳納學費的,應當填寫《恒行3平台研究生暫緩註冊申請單》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經批準後生效。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暫緩註冊的研究生可以修讀該學期相關課程,並在繳納學費後正式註冊,其所修教育教學環節成績在正式註冊後有效。暫緩註冊最長不超過4個月🔹,逾期未註冊可作退學處理。
第四章 請假與考勤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按時註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註冊或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請假期滿應當辦理銷假手續🌓⚛️,未辦理銷假的,超假時間作未請假處理。
第十三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須出示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病假單。
研究生因事請假,每學期累計不得超過2周。需要請假的研究生應填寫《恒行3平台研究生請假單》,辦理請假手續,經指導教師☎️、企業導師或任課老師(代教老師)簽署意見後🧲,請假1周以內由輔導員批準;請假1周以上2周以內(含2周),經輔導員同意後,由學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學院領導批準。請假報告由學院歸檔🧛🏿♂️🤾🏻♀️。
第十四條 研究生違反請假製度缺課🍻,作曠課處理(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動和課堂教學曠課按實際學時計算🥧,工程技術訓練、教學實習、實踐環節🐈、論文階段曠課以每天6學時折算)。
未準假而無故缺席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研究生課程學習期間的考勤由任課教師負責;論文工作期間的考勤由指導教師、導師組、企業導師或指導教師委托專人負責。學院應對曠課研究生及時查明原因,加強教育🤞🏽。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研究生可以申請跨校修讀課程,也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經學校認定的創新創業活動可折算為相應的社會實踐學分。
第十七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𓀑,一般以百分製記載。必修課考核原則上采用考試方式,采用考查方式須經學院教授委員會批準。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𓀐,予以標註。評獎評優時,按照第一次考試成績參評。
第十八條 無故缺考,不得補考。因病不能參加考核的💂🏽♀️,可申請緩考👩🏽🏫。屆時👩🏿🦱,應遞交《研究生課程緩考申請表》及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醫學證明🦂,經審核批準後,申請書和醫院證明原件學校留存,研究生所在學院通知任課教師和本人。因事一般不能申請緩考🧑🌾。緩考不作單獨安排🖖,與補考或下一次課程考核同時進行,按正常考試記分。
第十九條 研究生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記為零分👱♀️🐕🦺,不得補考🤲🏽。學校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轉專業、轉換導師
第二十條 在學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專業。如因所學專業調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要轉專業才能保證繼續學習的🩻,須由本人及導師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轉入專業所在學院的黨政聯席會議同意🦹♀️,報研究生部審批。退役研究生復學時可優先轉專業。具體見《恒行3平台關於研究生轉專業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在學研究生如要轉換導師,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所在學院審批🍮,書面報學校備案🏌🏿。
第七章 轉學
第二十二條 本校在學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學。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製標準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學校研究決定,並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四條 本校在校研究生轉學至其他高校,應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學院黨政聯系會議討論給出建議報研究生部✊🏿,經研究生部審核後公示15天無異議🙎🏼♂️,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其他學校研究生申請轉入我校🙎🏼♀️🛅,應首先取得其所在學校的轉出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由研究生本人向本校接收學院提出申請🚮,在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後,由學院黨政聯系會議討論給出建議,報研究生部🔚,經研究生部審核後公示15天無異議⇢,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跨省轉學的,需經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第八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研究生在學期間生育的;
(二)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重大疾病需長期治療的;
(三)精神狀態不適宜繼續學業需休養的🦝;
(四)其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研究生本人因其他原因申請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研究生休學以學期為單位🏌🏼♂️,學習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八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發生事故或侵權事件,學校不承擔責任。關於休學研究生的研究生獎助規定👩🏻🏭,具體見《恒行3平台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上海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學籍至退役後2年。服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因國家需要而辦理保留學籍的,依據有關文件辦理。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條 研究生因個人原因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填寫《恒行3平台研究生復學審批表》,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因病休學者👩🏻🍳,復學前必須向校醫院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經校醫院審核後,方可申請復學。
休學期滿後仍需要繼續休學的🍂,須辦理繼續休學手續👴🏻,逾期未辦理✔️,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第九章 退學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保留學籍)未完成全部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連續3年受到學業警告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2周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且未有不可抗力原因的;
(七)其他學校認為應予退學的👷🏽。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二條 退學研究生,應當2周內辦理相關手續離校。逾期未辦理的,由研究生所在學院負責落實其履行離校手續。退學的非定向就業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3個月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的定向就業研究生👩👦,退回定向委培單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未通過論文答辯的研究生,可按有關規定在結業後申請補答辯1次,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合格後換發的證書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五條 學滿1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經本人申請,可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因違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學校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應當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及被取消學籍的研究生,應當於2周內辦理相關手續離校🏇🏽。逾期未辦理的↘️,由研究生所在學院負責落實其履行離校手續。
第三十八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定向就業生
第三十九條 定向就業生在入學前應確認畢業後定向單位或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並須在入學前由定向單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與研究生本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協議書。
第四十條 定向就業生入學後,不得改變定向單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定向就業性質🌺🧑🏼。在讀期間💅,由研究生與定向單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撤消協議的🕰,學校不予承認🏌️。
第十二章 學籍處理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研究生的休學、保留入學資格和保留學籍等處理🦷,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的😐,經學院批準後報研究生部審核決定👨🏻🏭;由學院提出的處理,經學院黨政聯系會議討論,告知研究生本人相關處理意見、理由及依據,告知研究生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研究生的陳述和申辯😶🧑🏼🔬,並做好記錄工作,報研究生部審核決定。
第四十二條 對研究生的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和退學等處理由研究生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後提出擬處理意見。由學院提出的處理🔕ℹ️,學院應告知研究生本人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研究生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研究生的陳述和申辯,並做好記錄工作👨🏿🎨。
學院提出的擬處理意見,經研究生部審核同意後,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並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學校出具相關處理決定書🚢,由所在學院送達本人。
研究生拒絕簽收相關處理意見和決定等相關文件的🤞,可以以留置的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用郵寄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通過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發布公告的方式,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三條 對研究生的學籍處理,自作出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日製研究生,非全日製研究生和港澳臺研究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留學生的研究生學籍管理參見國際文化交流學院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09月01日起施行,若與國家相關法律規範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規範為準𓀋。原《恒行3平台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東華研〔2014〕21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具體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