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校園公共場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秩序,加強對校園公共場地的使用和安全管理🧑🏻✈️,保障學校的安全穩定,根據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公共場地是指學校的文體活動場館、公共會議室等室內活動場地及戶外公共場地。
第三條 校園公共場地堅持學校統一領導、統籌配置🧜🏼♀️♚、歸口管理☁️。使用校園活動場地須辦理審批手續。凡申請在恒行3平台校園內公共場地進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場地管理
第四條 學校公共場地的管理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單位、部門一把手負責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製定所管轄活動場地的管理製度🧝♀️,嚴格規範場地🅾️、人員、內容等關鍵管理環節,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二)負責對有關單位或團體擬舉辦活動的審批、協調及上報工作。
第五條 公共場地管理的歸屬部門:
(一)松江校區會議室由基建後勤處負責⛑️,延安路校區會議室由延安路校區辦負責;
(二)校園橫幅、宣傳櫥窗(欄👨🏿🚀、墻)、電子屏等宣傳標識由宣傳部負責;
(三)錦繡會堂和大學生活動中心由團委負責;
(四)體育場地由基建後勤處(體育活動管理中心)負責;
(五)校園設攤管理由基建後勤處負責👨🏿🍼🏫,保衛處協助👩🏼🦲。延安路校區設攤還需報備延安路校區辦🌨;
(六)各二級單位的會議室🔖、活動室由各單位負責🐓。
第六條 教務處、研究生部負責教學場地管理👿。
第七條 為確保教學秩序和校園安全,原則上不對外出借學校場地開展會議🍁、拍攝等各類活動🤲🏼。如確需外借👁🗨,外借單位必須發公函報相關部門方予以接洽。
第八條 各類場地是學校的公共資源👩🦼。任何校外機構或校內單位,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使用校園活動場地舉辦營利性的培訓活動👂🏿、營銷活動📩、娛樂活動🤺。
第九條 根據《恒行3平台關於進一步規範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讀書會、學術沙龍等活動審批管理的實施辦法》(東華委字〔2017〕43號 )要求,凡“面向全校或校外舉辦的Ι級報告會等活動”使用公共場地,須按活動類型報學校相應部門審批;“面向二級單位內部舉辦的Ⅱ級報告會等活動”使用公共場地,須所在二級單位黨組織審批🚴🏼♀️👨🏼🚒,審批通過後即可申請場地🌮。
第十條 活動舉辦單位須提前向場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經許可舉辦的活動,如有變更💅🏽,須提前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學校公共場地的使用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各單位🤢、各部門要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活動的安全管理責任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由使用單位具體負責。
第十二條 舉辦方申請舉辦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舉辦◻️: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有關規定,可能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能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二)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的;
(三)宣傳迷信邪說𓀎、色情暴力🍡、黃色淫穢等有害師生身心健康的;
(四)按規定需經公安、消防等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的;
(五)活動場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備基本條件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十三條 使用各類場地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具體按照各主管部門製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大型活動的界定和舉辦要求🕸,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執行🪰。
第十五條 活動涉及使用校園橫幅🕺🏻🚹、宣傳櫥窗(欄、墻)👐🧞、電子屏等宣傳標識的🙍🏼♂️,按照《恒行3平台校園橫幅🤹🏿♂️、宣傳櫥窗、電子屏🤽🏿♂️、歡迎牌和道旗的使用管理規定(試行)》(東華校〔2014〕44號)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未經審批、擅自為活動舉辦方提供場地的👩🏽🎓,在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的,給學校帶來不良影響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活動場地管理單位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反公共場地使用要求的🤦🏼♀️,場地主管部門有權督促使用者整改🙏🏻🤵🏼♂️,依然不聽勸告的,責令其停止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 舉辦方違反本管理辦法🧚🏿♀️,致使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學校及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損害,恢復原狀🧑🏻💼,挽回損失,並追究相關單位、部門或個人的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場地相關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校內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