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基建(修繕)工程簽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根據《恒行3平台基本建設(修繕)管理辦法》及國家、上海市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基建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簽證審核管理
工程簽證是指基建(修繕)工程實施中🧑🏽🦳,施工圖紙及合同外必須發生且在完工後將無法核實計算的隱蔽工程,須在施工過程中以書面方式確認該工作的範圍🥱、內容及數量。
第一條 學校建設的基建(修繕)項目👩👩👧👦🫖,由基建後勤處統一管理並組織實施,根據項目性質及分工,明確現場協調人和項目負責人,負責簽證審核管理。各學院、部門的建設項目(包括使用專項資金、自籌資金或科研經費支付的建設項目)🚵🏼♀️,由學院、部門根據管理規定,明確現場協調人和項目負責人,負責簽證審核管理。
第二條 簽證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嚴格審批、規範程序的原則👈,堅持有利於工程項目在功能、質量、投資方面實施優化的原則。
第三條 簽證應保證真實、準確、合理🥉。簽證內容中必須明確簽證的原因💷👩🏼💼、位置、尺寸🙍🏼、數量等,明確工程發生的事實及圖紙上不能標識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隱蔽工程及原狀須附照片🧑🌾。
第四條 簽證中涉及到修補滲漏、變更原管道設備等較復雜內容時,要求施工方須事先提供實施方案🌹,由建設管理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商討確定後再行實施。
第五條 簽證中非緊急搶修項目✈️,若估算在5萬元以下,由項目現場協調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實施方案進行討論,經項目負責人及分管副處長審核並報處長後方可實施🧗🏼;若估算在5萬元以上,由項目負責人及分管副處長組織有關人員對實施方案進行討論,經處長審核並報分管校長後實施,其中估算超過10萬元的項目由分管校領導組織認定🤦🏻♀️。
第六條 施工方應在所簽內容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簽證,簽證單應“一事一單🚴🏼、隨做隨簽”。原則上🤨,辦理結算送審手續後,不得補簽🧑🏼🦰。如遇特殊情況,由審計處與建設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協商解決。
第七條 建設管理部門主要審查簽證內容是否符合實際情況、是否描述清楚🌘,原則上不直接在簽證單上簽認單價或總價。
第八條 簽證單上各審核方應對內容是否屬實明確表示意見,不得僅簽名,如有修改意見應盡量與施工單位取得一致。
第二章 簽證流程管理
第九條 根據學校管理辦法👧,對於3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須聘請工程監理、投資監理,加強施工過程中的管理🤷🏻♀️。
現場簽證實施前,需經建設管理部門確認;批準實施後,施工單位應及時完成並提交👆;施工單位提交現場簽證後,由工程監理🍋🟩、投資監理和代甲方(若有)進行審核,並交建設管理部門的項目協調人及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若對工程監理、投資監理或代甲方的審核意見有異議,可提請該單位重新復核。
第十條 對於3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包括日常零星維修),施工單位提交現場簽證後🫠,交建設管理部門的項目協調人和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
對有具體使用部門的項目(如宿舍修繕),交建設管理部門審核之前還需經具體使用部門(如宿管科)審核確認。
第三章 簽證形式要件管理
第十一條 簽證均須分別按項目及分類統一編號。
第十二條 簽證單應字跡清晰、書寫規範,原件至少一式三份,其中基建後勤處及審計處各留存一份,按項目分類保管。
第十三條 簽證中校方須有2人以上(含)審核簽字,須經各方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其中基建後勤處蓋章時,須根據管理分工由分管副處長簽字。
第十四條 項目結算送審時簽證單須為原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