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全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和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恒行3平台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氣體鋼瓶適用於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第三條 依據《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有關規定🤛🏻,氣瓶盛裝氣體通常分為易燃氣體(包括氫氣、一氧化碳👨🚀👩🏽🦱、硫化氫✅、乙炔、丙炔📰、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等)、助燃氣體(包括氧氣、壓縮空氣⚒、氯氣等)、不燃氣體(包括氮氣🧟♀️、二氧化碳、氬氣、氦氣🫷、氖氣等)和有毒氣體(包括氯氣🔻🚵🏼、硫化氫☮️、氨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全校範圍內所有涉及氣體鋼瓶的教學和科研活動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包括氣體鋼瓶的申請🧑🏿🍼、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及處置等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 氣體鋼瓶安全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貫徹落實“誰使用🟣🟰、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工作責任製🏃🏻➡️✅,強化落實各二級單位的主體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組織機構及責任體系等以《恒行3平台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為準🕵🏿♀️。
第二章 氣體鋼瓶的采購
第七條 氣體鋼瓶原則上需從通過學校資質審核的定點供應商采購。如因特殊情況需從其他供應商采購時🏃♀️,需先對供應商資質進行審核並將其相關資質文件送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八條 供應商須提供具有製造許可證的企業製造的合格氣瓶和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並對氣體鋼瓶的質量安全全面負責。
第九條 申購人在接收氣體鋼瓶時,應進行驗收,對氣體鋼瓶進行全面檢查。如發現未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氣體名稱標識不清或不對應、氣體鋼瓶顏色缺失或錯誤、氣體鋼瓶缺乏檢定標識或已超過檢定周期、氣體鋼瓶未佩戴安全帽(有防護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氣瓶瓶體有缺陷或嚴重腐蝕等,應拒絕接收,並及時報告資產管理處🤷。
第三章 氣體鋼瓶的搬運
第十條 氣體鋼瓶在搬運過程中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拋擲、摔扔、碰撞😉、溜坡或橫倒在地上滾動等。
第十一條 在搬動氣體鋼瓶時不可將鋼瓶閥對準人身👩🏻🎨,應裝上防震圈、旋緊安全帽🏝,以保護開關閥🌖,防止其意外轉動以及減少碰撞。搬運時,應使用鋼瓶推車📶,嚴禁手抓開關總閥移動🈹,切勿拖拉、滾動或滑動氣體鋼瓶。
第四章 氣體鋼瓶的存放
第十二條 氣體鋼瓶須嚴格按照其性質分類🚡、分處存放,存放地點應通風、幹燥、無腐蝕,避免陽光直射🧝🏽,嚴禁煙火和其他熱源🎁。
第十三條 氣體鋼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用鋼瓶架或套環固定,做好標識和固定。
第十四條 嚴禁將相互接觸後可引起燃燒、爆炸的易燃性氣體鋼瓶和助燃性氣體鋼瓶同室存放。
第十五條 有毒氣體鋼瓶應單獨存放,嚴防有毒氣體逸出📽,應在存放有毒氣體鋼瓶的地點設置毒氣鑒定裝置🦸🏼。
第十六條 對於有毒、易燃易爆氣體的存放點,應安裝氣體監控報警裝置。
第十七條 實驗室不過量存放氣體鋼瓶。惰性氣體鋼瓶超過一定數量的,需加裝氧濃度報警器。
第十八條 氣體鋼瓶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應遠離熱源,避免暴曬和強烈振動,與明火的距離應大於10米。
第十九條 嚴禁在走廊和公共場所存放氣體鋼瓶,單獨用於存放氣體鋼瓶的房間和氣櫃應上鎖並有專人管理💇🏼♀️。
第五章 氣體鋼瓶的管路連接
第二十條 供氣管路應選用合適的管材,並委托專業人員進行安裝🧑🦯。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險氣體連接管路必須使用金屬管🪘;其中乙炔、氨氣、氫氣的連接管理不得使用銅管。
第二十一條 氣體管線應整齊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並做好標識🟡。存在多條管路或外接氣源的實驗室,應繪製並張貼氣體管路布置圖🧛♀️。
第二十二條 氣體鋼瓶上選用的減壓器要分類專用,安裝後及時檢漏。使用中要經常註意有無漏氣⬇️、壓力表讀數等,防止氣體外泄和設備過壓。
第六章 氣體鋼瓶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氣體鋼瓶應專瓶專用🛃,不得任意改動☞,嚴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應與實瓶分開放置,且有明顯標誌並妥善固定🙅🏻。
第二十四條 操作人員應熟悉所用氣體的特性和危害,具備氣體鋼瓶操作的技能,做好相關防範措施👷🏽。
第二十五條 氣體鋼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和操作規程操作,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體鋼瓶嚴禁使用。
第二十六條 開啟氣體鋼瓶時🧑🏭,先旋動總閥🤾🏿,後開減壓器;用完後🧑🏻💼,先關閉總閥,放盡余氣後,再關減壓器🧁;切不可只關減壓器不關總閥👨🏽🦳。開關減壓器、總閥和止流閥時,動作必須緩慢,防止產生靜電💇♀️。
第二十七條 操作易燃易爆氣體鋼瓶時🧎🏻♀️➡️,應配備專用工具🧑🧒🧒,並嚴禁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不能穿戴沾有各種油脂或易感應產生靜電的服裝、手套,以免引起燃燒或爆炸🤰。
第二十八條 氣體鋼瓶投入使用後👩🦲,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嚴禁敲擊、碰撞,應經常檢查有無漏氣✥。
第二十九條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保留一定剩余壓力。永久氣體鋼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於0.05Mpa(0.5kg/cm2表壓);易燃性氣體應剩余0.2~0.3Mpa(約2kg/cm2~3kg/cm2表壓);液化氣體鋼瓶應留有不小於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氫氣應保留2 Mpa。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第三十條 氣體鋼瓶上選用的減壓器要分類專用,安裝時螺扣要旋緊,防止泄漏;特殊氣體的鋼瓶要使用特殊專用的減壓器🤴🏼,嚴禁違反規定改變減壓器安裝結構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或系統管路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第三十一條 氣瓶瓶閥或減壓器有凍結、結霜現象時☆,不得用火烤🈹,可將氣瓶移入室內或氣溫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溫水沖澆🏄🏻♂️,再緩慢地打開瓶閥👼🏼。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第七章 氣體鋼瓶及附件的定期檢驗和處置
第三十二條 氣體鋼瓶供應商負責其提供的氣體鋼瓶的定期檢定、檢漏、清洗等工作👰🏼♀️,並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回收後送交質監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
第三十三條 氣體鋼瓶使用單位負責減壓閥👷♂️🧔🏽♀️、止回閥等鋼瓶附件的定期檢定、檢漏🪠、清洗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內不得留存過量氣瓶,對於常年不使用或確定不使用的鋼瓶應及時聯系供應商回收處置; 對於暫時不使用的氣體鋼瓶,可以委托氣體鋼瓶供應商代為保管💧、處置。因特殊原因聯系不到供應商或供應商無法處置的氣瓶👍🏻,由二級單位提出申請,報資產管理處審批🤥,由資產管理處聯系有專業資質機構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處置👐🏿。
第八章 事故處置及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二級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驗室具體情況,製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一旦發生氣體鋼瓶安全事故🫴🏻,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保護現場✦,及時向學校報告💁♀️🤧。可自行撲救的,應立即組織撲救🏋🏿♂️,邊撲救邊報告🐈🏄🏻♀️。如情況緊急,也可先報警👩🔧,然後再向學校報告。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後,要及時查明原因,吸取教訓👩🏽,消除隱患🌠。對事故的發生原因⛅️👸🏼、經驗教訓👨🏻🎨、處理結果要有書面記載並歸檔📫。
第三十八條 由於違反管理製度或操作規程釀成事故✧,學校將視事故情節輕重👨🏼⚕️,按照《恒行3平台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條例,依規追究責任🧑🏼💻,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使用二級單位應定期開展有關實驗氣體的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
附件:
各種氣體鋼瓶的顏色標誌
氣瓶名稱 | 塗漆顏色 | 字樣 | 字樣顏色 |
氧氣瓶 | 天藍 | 氧 | 黑 |
乙炔氣瓶 | 白 | 乙炔 | 紅 |
液化氣瓶 | 銀灰 | 液化石油氣 | 紅 |
丙烷氣瓶 | 褐 | 液化丙烷 | 白 |
氫氣瓶 | 深綠 | 氫 | 紅 |
氬氣瓶 | 灰 | 氬 | 綠 |
粗氬氣瓶 | 黑 | 粗氬 | 白 |
純氬氣瓶 | 灰 | 純氬 | 綠 |
二氧化碳氣瓶 | 鋁白 | 液化二氧化碳 | 黑 |
氮氣瓶 | 黑 | 氮 | 黃 |
氦氣瓶 | 棕 | 氦 | 白 |
氨氣瓶 | 黃 | 氨 | 黑 |
氯氣瓶 | 草綠 | 氯 | 白 |
壓縮空氣瓶 | 黑 | 壓縮空氣 | 白 |
硫化氫 | 白 | 硫化氫 | 紅 |
二氧化硫 | 白 | 二氧化硫 | 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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