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恒行3平台章程》等有關規範,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給予學生的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學生有權按規定程序,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訴。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接受學歷教育,經學校錄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籍全日製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紀律,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學生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由輕至重依次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違紀學生處分設置處分期限,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一般為9個月,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期限一般為12個月,處分期限從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計算🉐。在處分期限內再次受到處分的,處分期限從前一處分解除之日起計算;受處分的畢業班違紀學生,其處分期限可減至畢業日止🧏🏻♀️。
第六條 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違紀學生,由其所在學院負責察看。
第七條 在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同時有2個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對應的處分級別,酌情給予學生紀律處分。處分級別相同的,按該級別處分;處分級別不同的,按其中最重的處分。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作從輕處理:
(一)已發生違紀行為🧜🏽♂️,但能在學校發現前主動承認錯誤🦖,且有明顯悔改表現者;
(二)受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反映🧑🔧,積極防止不良後果者;
(三)違紀者未滿18周歲👨🏻🦱,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認、控製自己行為者;
(四)其他可以從輕處分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作從重處理⛪️🧎🏻:
(一)掩蓋、隱瞞違紀事實,拒不承認錯誤者🫄🏻;
(二)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者;
(三)對有關人員進行誣陷🏓、誘騙、威脅⏲、打擊報復者🎖;
(四)群體違紀的組織者;
(五)有吸毒🙇🏿、販毒🛅👨🏼🚒、藏毒等涉毒行為者;
(六)其他可以從重處分者👴🏻。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𓀎;
(六)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條 學生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等級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擾亂校園秩序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尋釁滋事🧑🏽🚒🧎♂️、酗酒鬧事、結夥鬥毆、侮辱他人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的*️⃣;
(二)歪曲或捏造事實,通過字報🧖🏽♀️、信件、電話、手機、網絡等散布謠言🃏、謊報險情🕠,情節嚴重的👩🏼🦱;
(三)拒絕、阻礙學校管理人員正常工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聽勸阻的;
(四)擾亂課堂教學秩序🤴,幹擾教師正常教學工作🤹🏼👩🏿🏭,不聽勸阻的;
(五)其他擾亂校園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妨害校園公共安全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非法存放管製刀具的🌠;
(二)違章使用電爐、熱得快🌨、電熱毯📻、電熱杯、電飯煲等電加熱器具𓀖,違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違章使用明火或焚燒物品的;
(三)在宿舍、教室等建築內故意向窗外拋扔物品、火種等,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故意挪動🕴🏼👨🏼、隨意開啟或破壞安防設施、交通標誌等,情節嚴重的;
(五)在校內駕駛無牌無證的車輛(機動車👧🏻🧛🏿、非機動車)🤲🏼;
(六)在校內駕駛車輛超速行駛的🐦🌛;
(七)攜帶危險品進入課堂🤼、會場等公共場所,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妨害校園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妨害學校管理秩序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
(二)違反學校講座⛑️、報告會、論壇等相關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
(三)違反學校學生社團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或冒用合法學生社團名義開展活動🧗🏻♀️、出版刊物等的;
(四)違反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有關規定,傳播有害信息等的;
(五)入侵學校信息系統👶🏿,對系統功能、應用程序👩🏼💻、數據進行竊取🤯、篡改的;或者造成學校信息系統、應用程序、數據損毀的;
(六)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規定,未經批準在學校從事各類經營性、廣告性等活動的🪪;
(七)在學校室內公共場所違規吸煙的;
(八)違反學校在非常時期采取的緊急措施的;
(九)其他妨害學校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故意損壞學校公共設施、教育設備,破壞桌椅、電腦、樹木😑、草坪及其他物品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學校建築物、公用設施上亂塗亂畫🎓,違章張貼,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對館藏圖書以舊換新🎹、撕頁🧙🏻✤,或偷用他人證件借書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偷竊、騙取公私財物👩🏼💼,冒領他人財物或將他人遺忘物品占為己有🦸🏻♀️,價值不滿1000元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明知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或者購買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其他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挑起或參與打架🪧,未造成人身傷害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人身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隱匿🖋、毀壞或私自開拆他人信件、郵包等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采用信件、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網絡留言等各種方式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在宿舍內私拉電線,或從宿舍專用電源插座上違章取電的;
(二)在規定的休息時間內或宿舍熄燈後,在宿舍樓內因高聲喧嘩🤎、起哄吵鬧、彈奏樂器,或使用視聽設備而不用耳機等,妨礙他人休息,不聽勸阻的;
(三)擅自留宿他人🦻🏿,轉讓或出租床位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租房住宿;
(五)在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
(六)其他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因違章操作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
(二)違規購買、領取、運輸、使用、存儲、處置危險化學品、氣體、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特種設備或者其他管製物品的;
(三)因違規用火、用電或者違反實驗操作規程開展實驗造成火警👨🏽🏭、火災及其他事故的✋🏼😚;
(四)違規購買🎖、飼育、管理、檢疫、使用、處置實驗動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擅自將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
(六)因實驗過程脫崗或者未按照規定值守實驗室,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違反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明知他人違紀,阻礙學校、執法機關調查或被調查時作偽證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弄虛作假✡︎,騙取學校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困難補助、醫療保險等的🧛🏿♀️,除需退回所獲錢款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無正當理由🍭,惡意欠繳學費、住宿費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偽造身份證、單位公章,塗改或偽造學生證、一卡通等證件,偽造他人私章、他人簽名,塗改或偽造成績單👩🏻🏭、證書等證明文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有其他失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無故缺席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在一學期內曠課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無故曠課累計16學時以上👬,不滿32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無故曠課累計32學時以上🤍,不滿48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無故曠課累計48學時以上,不滿54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無故曠課累計54學時以上🕥,未達到退學標準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組織的課程考核(考試🦽、考查)中,有違反考場紀律、作弊行為,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不聽勸告無理取鬧者🛀,以違反考場紀律論處✸,給予警告處分,成績記“0”分🎅🏻:
1、未攜帶學校規定的有效證件進入考場的👩🦰;
2👩🏻💻、未按要求將書包、書籍👩🏿⚖️、筆記等物品放到指定地點的;
3、未在指定位置入座的💆🏽;
4、在考場等禁止的範圍內,喧嘩、打鬧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其他相當行為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違反考場紀律論處,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成績記“0”分:
1、考試過程中使用自備草稿紙,私自借用考試工具或其他影響考場秩序和有違考試公正、公平行為的;
2🙏🏿、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ℹ️;
5👩🏽🍼、其他相當行為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論處👩🏽🍳,給予記過處分👩🏼💼👨🔬,成績記“0”分👨🏻🦯:
1、桌上和課桌裏放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紙或其他物品的✨;
2、身上或其他物品上寫有與考試有關內容的;
3、傳遞字條的👫🏻;
4、在考試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5😽、違反課程考查要求❕,抄襲他人成果的;
6🦿、其他相當行為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論處🏠,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成績記“0”分🌪:
1♖、偷看書籍👷🏻🚈、筆記🦔、字條或別人試卷的;
2、傳遞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3、交卷時互相核對或塗改答案的🔒;
4、使用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5、故意損壞試卷、答案等考試材料的;
6、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7、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8、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其他相當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國家教育考試❇️、其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或經省級考試機構組織或認定的考試中🙋🏻👨🦯➡️,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參照第二十一條🤷🏿👧🏿,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組織、煽動或參加非法集會、遊行和示威等活動🧘🏿♀️,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與非法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的,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嚴禁學生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以及閱讀、觀看💎、張貼、傳播或製作、復製、出售淫穢、封建迷信🏌🏿、邪教等內容的書刊、音像或其他物品。嚴禁學生賣淫、嫖宿暗娼,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宿暗娼;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嚴禁學生持有毒品、吸毒、販毒等與毒品有關的違法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處分和解除處分程序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和解除處分,學院和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工作。對學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決定,由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研究決定;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解除處分由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違紀處分程序是:調查取證、學院作出擬處分意見、審核部門審核🌧、提交學校討論決定和送達學生。學院和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程序🏊🏻♂️,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
(一)調查取證。對違紀事實的調查取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調查取證以學生所在學院為主📴,相關職能部門需配合🦻、協助學院完成調查取證工作。
1、違反課堂紀律或考試違紀,即涉及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部配合、協助調查取證🛑;
2🙅♂️、違反學校實驗室管理規定,即涉及第十八條的🎭🛢,由資產管理處配合🫄🏽、協助調查取證;
3、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的調查取證🌐,即涉及第十七條的,由宿舍管理部配合、協助調查取證;
4👊、涉及其他違紀事實的調查取證,根據職能部門的管理權限,由學生處或保衛處協同相關部門👵🏿,配合、協助調查取證。
(二)學院作出擬處分意見。對學生的違紀事實調查取證後,10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所在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議作出擬處分意見,並告知學生擬處分意見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學生有陳訴和申辯的權利🩹🤟🏿,學院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並做好記錄👨🏼🚀🔁。
(三)審核部門審核。違反課堂紀律或考試違紀,即觸犯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學院擬處理意見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部審核,其余的報學生處審核。在收到學院擬處分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由審核部門作出審核建議🫅🏽。
(四)學校討論決定🏋️♂️。違紀行為達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審核部門及時提交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討論作出處分決定🖤。違紀行為達到開除學籍的,由審核部門及時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作出處分決定👳🏼♀️,提交之前,應當由法務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送達學生👨🏻🦼。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之內送達學生🎙🖕🏽。處分決定書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送達🤜🏼,一般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以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通過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公告送達,公告期為60天,從公告發布之日計起♓️。
第三十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按照學校受理學生申訴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學生,應當自收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14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辦理。離校時,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學生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 解除處分程序是🦴:擬解除處分者提出申請、學院作出擬解除處分意見和學校討論決定🧙🏼♂️。
(一)擬解除處分者提出申請👨🦱。在處分期限到期前的15日內,擬解除處分者須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二)學院作出擬解除處分意見。學院在收到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召開黨政聯席會議作出擬解除處分意見,並及時報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
(三)學校討論決定。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收到學院擬解除處分意見後🏢🟥,應及時召開會議作出解除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書由學院負責送達學生🐢。
第三十四條 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其違紀事實的調查、認定和處分程序👃🏿,按照學校處理學術不端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本級;所稱“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七條 2017年8月31日前入學,在籍😴、註冊且已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可參照本辦法申請解除處分。
第三十八條 預科生、港澳臺學生的違紀處分可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學生處承擔🍜🙇🏼♀️。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恒行3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東華學〔2017〕2號)同時廢止。